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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档案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2017-06-04 09:39:49   来源:随州市档案馆
  备 案 审 查 制 度

  一、为保证档案管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根据《随州市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全市档案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精神为依据,为本地区实施档案行政管理规定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三、各区、市档案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施行之日起15日内报湖北省档案局(法规处备案)。

  四、随州市档案局法制科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初审。审查内容包括:

  1、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2、规定的内容是否超出其职责、权限范围。

  五、对经审查发现的问题,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予以撤销。

  2、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部门的职责、权限范围的,限期修改。

  档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了确保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公开、公平、公正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行为内容及期限公示

  (一)档案行政执法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依法监督和指导。

  1、办理档案登记,3日内(工作日,下同)答复办理结果。

  2、办理《档案员上岗证》,10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时,须向当事人说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照法律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2、在依法处罚中,对违章违法行为,作出鉴定结论后须在七日内作出处理。

  3、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接到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举报、申诉、投诉申请后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

  二、违示责任追究公示

  档案系统内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违示责任追究制,违纪违法连带责任制,保证公示制度的实施。

  (一)档案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行政执法违示责任:

  1、凡办理证,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核准的;

  2、不认真审查有关证件或履行法定程序的;

  3、在职权范围内,对违法违章行为应予以查处而未查处和处理不恰当或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错案的。

  (二)处罚:按《行政执法违示责任追究处罚办法》执行。

  三、监督举报电话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档案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3062136

  档案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湖北省档案行政处罚程序》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登记、立案

  符合以下条件的应登记立案: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

  4、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

  二、调查取证

  凡登记立案的,应组成二人以上的调查组,对其违法行为的情节,造成的后果以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向调查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调查的主要内容

  1、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事实及涉案人员;

  2、发生违法行为的原因及造成的后果;

  3、违法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4、需对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的,应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证件或复印件以及证明材料;

  5、调查所取得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监测报告、鉴定结论,经确认属实,作为查处的依据。

  四、审议

  1、确有应受档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需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承办单位填写《档案行政处罚审批表》并提出处罚意见,报送法制工作机构对事实和所依据的法律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议决定。

  五、告知听证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六、行政复议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行政复议的程序进行行政复议。

  七、送达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违法事由,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直接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有关送达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八、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执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归档

  案件终结,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已审理结案的材料立卷归档,归档的材料包括:

  1、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2、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和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3、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4、其他重要材料。

  案件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增添或抽取案卷材料。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1、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均应接受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县及县以上档案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取得国家档案局或省档案局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3、新上岗或换岗的档案执法人员应经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档案执法人员每工作5年至少应经一次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积极引导、鼓励档案执法人员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档案专业知识。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错案的责任承担

  (一)本办法所称错案,是指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在事实和法律上出现错误,造成较严重后果,必须依法纠正的案件。

  (二)错案的鉴别,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档案行政执法办解释为依据。

  (三)追究错案责任,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治档的原则。

  二、错案责任的追究

  (一)追究错案责任,应根据错案责任人的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及规定处理。

  1、错案责任人及其所在科室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并按规定扣除责任人所在科室的业务分,扣发责任人全年岗位津贴和奖金;

  2、受警告处分的,责任人所在科室不能评为先进,两年内不得晋升法律职称和行政职级;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错案鉴定和追究程序

  1、查处错案的工作机构,在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错案的受理、审核、调查工作。

  2、受理错案后,应及时填写《错案登记表》,报分管副局长审批后进行调查、查处。

  3、经鉴定不是错案的,应及时告知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经鉴定是错案的应追究错案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后,再按本制度处理。

  档案行政执法责任承诺制度

  一、转变作风,提高效率。在档案行政执法方面,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报分管局长审批后组织2人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对违章违法行为作业鉴定结论后,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在档案行政处罚方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严格执行,并按照收缴分离的制度执行,杜绝乱罚款现象。

  二、公开政务,接受监督。做到5个方面的公开。即:公开机构职责、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处罚依据、公开处罚标准、公开举报电话。

  档案执法人员将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严禁违法、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严禁包庇、纵容、袒护档案违法行为;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严禁在执法过程中利用职权收取礼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侵占公共财物。凡有上述行为的,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撤职、开除;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违反法律行为查处不力的,包庇袒护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市档案局举报电话:3062136

  以上承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执行。

  档案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奖惩制度

  一、实行层级考核评议奖惩制,一级对一级负责。

  二、考核评议奖惩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执法考核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执法评议坚持评议与社会评议相结合。

  五、档案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后坚持奖惩分明。

  六、建立执法人员考核评议台帐,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依法办理执法委托手续,持证上岗;

  (二)是否按规定参加了培训、考核;

  (三)是否按规定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追究了责任;

  (四)是否发生超越职权、以权谋私行为;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评选为档案行政执法先进个人:

  (一)执法人员在执法年度内未按要求参加培训的;

  (二)出现错案或重大执法过错的;

  (三)未适用法定程序或填写、使用执法文书有误致使行政诉讼败诉的;

  (四)出现超越职权或以权谋私现象的。

  八、先进个人奖励标准:

  (一)获市政府或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先进个人的,每人奖励200元;

  (二)获省政府行政执法先进个人的,每人奖励400元;

  (三)获国家级行政执法先进个人的,每人奖励500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一)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负直接责任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执法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三)越权执法,以权谋私被有关部门认定应追究责任的;

  (四)越权执法,以权谋私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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