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湖北省集体林权制度
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档案局、林业局: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是林权改革工作的历史记录和解决林权争议、确保林权顺畅流转、促进森林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依据。为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际,省档案局与省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湖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档案局 湖北省林业局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湖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权改革)档案工作, 更好地为林权改革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林权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权改革档案是指在林权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记录。完整、准确、系统的林权改革档案,是林权改革工作的客观反映和重要历史见证,是巩固改革成果、保障林地林木权利人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林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林权改革档案工作是林权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林权改革工作全过程,林权改革档案工作应当与林权改革工作同步进行,并纳入林权改革成果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林权改革档案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全省林权改革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市(州)负责、县为基础、逐级归档”的管理体制。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林权改革档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林权改革档案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省、市(州)林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林权改革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本级林权改革档案工作的同时,与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辖区内林权改革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
第二章 人员和职责
第六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林权改革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建立责任制,健全档案工作制度,保证林权改革档案工作所需资金和设备及时到位。
第七条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及林业站和有林权改革任务的行政村,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并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第八条 林权改革档案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相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制度,对辖区内林权改革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负责林权改革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第三章 收集和整理
第九条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及林业站和有林权改革任务的行政村都要将林权改革文件材料的收集与整理作为林权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与林权改革工作同布置、同开展、同检查、同验收。
第十条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及林业站和有林权改革任务的行政村,要按《湖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见附件)规定,将反映林权改革职能活动且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文件材料的原件收集齐全,规范整理。
第十一条 林权改革工作人员要将林权改革文件材料及时交给林权改革档案管理人员保管,不得据为己有。林权改革工作人员在工作调离前,须将个人手中的林权改革文件材料全部移交给林权改革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销毁或擅自带离原单位。
第十二条 归档的林权改革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形成的文件材料要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应使用碳素、蓝黑墨水等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非纸质材料要配以相应的目录和说明;电子文件及数码照片、录音、录像材料要刻录成一次写光盘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林权改革档案按照综合管理、资源调查、林权、林户等类别进行整理归档。综合管理、资源调查、林权类的文件材料归入文书档案,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00)等规定整理。林户类文件材料归入专业档案,按“乡镇-村-组”分类,每户一盒(袋),盒(袋)内文件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编制卷内目录、案卷目录。林户专业档案的档号如:31-Zlh-slpxl1-1,其中Zlh表示林权改革专业档案的林户档案,slpxl1表示十里铺镇溪流村第1组。全宗号、分类与目录号、案卷号应写在盒脊或封面及计算机检索号的相关栏目中。
第四章 归档和移交
第十四条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及林业站和行政村要分别建档保存。林户档案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保存。
第十五条 林权改革文件材料归档工作要在确权发证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档案未通过验收的地区不能通过林权改革工作验收。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林权改革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两套,一套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保管,一套移交县(市、区)档案馆保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在林权改革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等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林权改革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局、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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