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培训管理办法
鄂档〔2007〕24号
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档案工作人员
岗位资格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档案局,各省直机关、大专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档案部门:
为了加强全省档案教育培训工作,规范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培训的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档案工作人员队伍,省档案局制订了《湖北省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培训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五日
湖北省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档案工作人员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专职和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由省档案局统一制发的《湖北省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合格证是档案工作人员上岗的凭证,是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是档案工作人员评先表彰及所在单位档案工作目标考核、等级认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工作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培训的原则,统一培训教材、统一考试试卷、统一颁发证书。省档案局负责全省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内容的设置、考试、发证及档案教育兼职教师资格认定等工作,各市、州、县档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工作。
第五条 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内容包括:档案管理的基础知识、档案法律、法规知识以及职业道德等。培训教材统一使用国家档案局和省档案局推荐的教材。
第六条 《湖北省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档案工作人员取得上岗资格后,必须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档案专业继续教育,每5年接受一次相关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知识的学习培训。
第七条 实行档案教育兼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承担培训教学工作的兼职教师,应取得省档案局颁发的档案教育兼职教师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经省档案局审验后,免试办理《湖北省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合格证》:
(一)已取得档案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
(二)具有馆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第九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省档案局取消其档案岗位资格,收缴其证书:
(一)弄虚作假,获取档案工作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的;
(二)工作严重失职,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
(四)其它丧失档案工作岗位任职资格条件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擅自安排未经培训取得上岗资格的人员从事档案工作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伪造、涂改档案工作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各市、州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将次年本地区全年岗位资格培训计划报送省档案局。培训主办单位在举办培训班前一周向省档案局提交培训考试申请,说明考试时间、考场地点、考试人数等情况,由省档案局组织统一考试。培训班结束后,培训主办单位携办班通知、培训人员名册及培训人员正面1寸免冠照片1张,填写《湖北省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培训登记表》(表样附后),由省档案局为考试合格者办理《湖北省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合格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档案人员 岗位资格培训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国家档案局政策法规研究司
湖北省档案局办公室 2007年4月9日印发
打印:彭 校对:柯 共印350份
湖北省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培训登记表
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日序 号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工 作 单 位 | 职务 | 证书 编号 |
考试 成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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