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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第二届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编纂方案

2018-04-27 15:05:40   来源:随州市档案馆    点击: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编纂湖北省第二届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的要求和全省修志工作实际,制定《湖北省第二届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编纂方案》。

  一、指导思想

  湖北省第二届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的编纂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系统、真实、科学地记述一地断限内自然、社会各方面的历史与现状,充分反映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所取得的突出成就,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基本任务与承编单位

  (一)编纂省志1部。全书分为卷首、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卷末七个部类,由77个专志(含大事记、附录、索引)组成。本部志书由省人民政府承编。

  (二)编纂市(州)志13部。分别为武汉市志、黄石市志、襄樊市志、荆州市志、宜昌市志、十堰市志、孝感市志、荆门市志、鄂州市志、黄冈市志、咸宁市志、随州市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志(其中黄冈市志已出版)。以上志书分别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承编。

  (三)编纂直管市、林区志4部。分别为仙桃市志、天门市志、潜江市志、神农架林区志。以上志书分别由各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承编。

  (四)编纂县(市、区)志98部。分别为江岸区志……恩施市志、利川市志、建始县志、咸丰县志、巴东县志、宣恩县志、来凤县志、鹤峰县志。以上志书分别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编。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编修部分乡镇(街道)志、部门志、企业志、院校志和山水志,并纳入当地编纂规划。历史文化遗存丰厚的乡镇应以修志的方式保存文化遗产。驻鄂大型企事业单位也应修志,在业务上接受省地方志办公室的指导。部分新设立的开发区、国有农场管理区(如屈家岭管理区、龙感湖管理区等)、著名文化遗产(如武当山旅游特区等)志书编纂如确实资料齐全、人员到位,也应列入所在地的地方志书编纂规划。

  三、编纂体例及具体规定

  1.书名。省志:《湖北省志•××》;市(州)志:《××市志》或《××州志》;县(市、区)志:《××县志》、《××市志》或《××区志》。

  2.断限。省志上限定为1979 年,下限定为2000年。市(州)、县(市、区)志书的断限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一般应在1979—2000年的范围内适当浮动伸缩,以利于全省三级志书的规范化和下届志书上限的衔接。志书断限时间在成书时应统一在书名下用括号注明。

  3.体裁。主要采用述、记、志、传、录、表、图、索引等体裁。述:为总述、综述、概述等。记:即大事记(含专记等)。可采用编年记事体,也可采用编年与记事本末、阶段记事相结合的顺时记事方法。志:为各级地方志书的主体。一般为记事本末体,即分门别类记述某项事业的沿革本末,省志各专志、市县志各篇均用此体。传:传记体,用于人物传。录:用于附录、人物录等。表:分文字类目表和数字统计表两种。各级志书各个门类均可根据需要灵活运用这两种形式的表格。图:以史实类图片、现代科技类图片(如卫星遥感图)等为主,不用或少用宣传类的图片。各种体裁应根据编纂需要综合应用。

  4.几项具体规定

  (1)各级志书均应适当控制成书字数。省志字数原则上控制在1500万字以内;省会城市志和市(州)志可视具体情况分册出版。各县(市、区)志一志一册。

  (2)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志书均应设置附录,以收录不便入志但需保存的重要资料。

  (3)志书所引用的数据,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主、主管部门的统计数字为辅,如出现不一致的地方,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字为准。

  (4)人物记述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在世人物的事迹在志书中以因事及人的办法记述,不作系统的生平介绍。

  (5)各类志书都要设"凡例",说明本书的体例;设"前言",说明该书宗旨、意义;设"后记",记述编纂始末。如设序言,应由当地主要领导作序。

  (6)编制相关索引,以利输入微机并方便读者检索。

  四、行文规范

  志书是存之千秋的历史文献。各类志书行文应遵照国家语言文字的有关规定,如纪年、称谓、数量词表述等均应规范;各类志书必须由主编统稿,以保证志书文风统一。关于行文规范,按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制定的《湖北省第二届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编纂行文规则》执行。

  五、审稿出版

  1.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的编纂实行各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委托下的总纂(主编)负责制。

  2.省志各专志三审(一审为编辑室初审,二审为本行业专家复审,三审为本委、办、厅、局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终审)完毕后,填报送审表,由《湖北省志》总编室总纂,总纂合格后报《湖北省志》总纂签署意见后出版。

  3.市(州)志通过本级三审定稿,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终审合格后再由市(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总纂(主编)签署意见后出版。

  4.县(市、区)志在通过本级三审定稿后,报送所在市(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终审,再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核,然后由县(市、区)地方志编委会的总纂(主编)签署意见后出版。

  为规范审稿程序、提高审稿和出版质量,各级志书的审稿和出版统一按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制定下发的《湖北省第二届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审稿出版办法》执行。

  5.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全省统一版式,均采用大16开本。具体实施按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制定的《湖北省第二届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装帧设计、排版印刷方案》执行。

  六、修志经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修志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和我省首届修志的作法,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修志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1.省地方志办公室的修志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组织指导全省三级修志和《湖北省志》的编纂及出版等工作。

  2.省直各专志的编纂工作经费由各承编单位列入本部门预算,报省财政统一解决。

  3.市(州)、县(市、区)的修志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七、组织领导与工作步骤

  (一)组织领导

  1.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的修志领导体制;按照“一纳入,五到位”(把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各级政府的任务之中,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的修志原则,认真加以落实。

  2.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地方志工作的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武警湖北总队的有关领导担任。各市(州)、县(市、区)也要成立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领导本地区地方志编纂工作。要根据修志任务的需要,本着德才兼备的原则,采取专兼结合,以专业人员为主的方式组建得力的修志队伍,确保本届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编纂任务的完成。

  3.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的编纂工作实行总纂(主编)负责制。

  4、《湖北省志》的组织领导

  (1)设《湖北省志》总纂一名,由省长担任;常务副总纂一名,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责任副总纂若干名,由专家学者和省地方志办公室领导担任。《湖北省志》实行总纂负责制,省志总编室协助总纂、副总纂工作。

  (2)设立《湖北省志》总编室,负责省志的组织、评审、出版等日常工作。

  (3)省志以各专志为独立承编单位,实行承编单位负责制。各承编单位都要成立专志编纂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由各委、办、厅、局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并配备一名副主任主抓修志工作。各专志主编、副主编由各专志编纂委员会决定。各承编单位都要设立修志办公室或编辑室,负责本专志的日常编写工作。每部专志由省地方志办公室指定一名责任编纂负责编纂工作中的业务指导,协助主编工作。

  (4)《湖北省志》编纂方案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制定。

  5、市(州)、县(市、区)志编纂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州)、县(市、区)志的总纂(主编)原则上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州)、县(市、区)志的编纂工作步骤可参照省志的编纂步骤进行。

  6、省委、省政府委托省地方志办公室制定量化考核标准,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修志督办制度,以保证三级地方志书编纂工作顺利进行,努力把湖北省第二届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编纂成为具有科学性、时代性、资料性和权威性的新志书。

  (二)工作步骤

  1.制定方案。要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地、本行业的具体情况编制出科学的、操作性强的各级志书的具体编纂方案。编纂方案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地方志办公室批准后,由同级政府组织实施。

  2.组织发动。编纂方案确定后,应及时进行组织发动,落实工作任务。机构、人员未到位的,2006年底必须落实到位,任务必须全部落实到承编单位。

  3.培训队伍。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要举办不同层次的方志业务培训班,重点培训专职修志人员。同时创造条件尽可能多地培训兼职修志人员。

  4. 制定篇目。篇目设置要分类科学,归属得当,排列有序,层次分明。《湖北省志》篇目由省地方志办公室制订,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志各专志的篇目由各专志编纂委员会领导小组制定,报省地方志办公室审查批准。市(州)、县(市、区)志篇目由同级地方志办公室制定,报上一级地方志办公室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5.资料搜集整理。凡搜集到的资料要进行分类归档,认真细致地甄别考订,确保准确无误。对本次修志所搜集的资料要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6.编审出版。从2006年起,整个编写、审定、出版工作计划用五年左右时间完成。2010年前全部完成第二届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编纂出版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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